安心駕駛, 平安,順暢: 最重要!
執政團隊是相輔相成,
盡力讓用路駕駛人平安的從甲地到乙地,…
而已!
法令是標示「前有測速照相」的警告牌,
但後來卻變成「前有違規取締」。
難道是存心放詐?!
迷糊駕駛人落成凱" 歌 "?!
老百姓上國道:首先是守交通規則,
開車按照速限,
執政團隊是相輔相成,
盡力讓用路駕駛人平安的從甲地到乙地,…
交通法規立法也特別要求警方要預先提醒駕駛,
過去在測速照相桿前200~500公尺前
都會標示「前有測速照相」的警告牌,
但後來卻變成「前有違規取締」。
警察機關雖認為此舉已盡告知駕駛的義務,
但法官認為兩者詞義不同,
明顯與立法目的不符。
馬總統執政團隊:
少數公僕: 難道是肚子裝石頭嗎啡?
食古難化?!
安心駕駛, 最重要!
執政團隊是相輔相成,
盡力讓用路駕駛人平安的從甲地到乙地,…
而已!
違規取締所有高速公路的速限標誌都用的太過於節省!!!
例如有些路段的限速是會增減的、
但是往往就只放一、兩個標誌告知、
都要好幾公里才又放一個!!!
真不知道省這錢是要害人超速嗎??
例如北上到台北時、從110—到100公里;
從100—到90公里,…
我們也是幾個月才開tk 車一次、
每次到這裡都緊張的要死、
不知從那裡開時減速!!!
安心駕駛, 最重要!
執政團隊是相輔相成,
盡力讓用路駕駛人平安的從甲地到乙地,…
而已!
國5沿途前面都是80公里、過雪山後變90公里、
我都快開到尾端才看到90公里的標誌、
也許前面有放我沒看清楚、
但是變速限時、連續放幾個標誌是會花多少$$???
老百姓上國道:首先是守交通規則,
開車按照速限,
執政團隊是相輔相成,
盡力讓用路駕駛人平安的從甲地到乙地,…
交通法規立法也特別要求警方要預先提醒駕駛,
過去在測速照相桿前200~500公尺前
都會標示「前有測速照相」的警告牌,
但後來卻變成「前有違規取締」。
警察機關雖認為此舉已盡告知駕駛的義務,
但法官認為兩者詞義不同,
明顯與立法目的不符。
馬總統執政團隊:
少數公僕: 難道是肚子裝石頭嗎啡?
食古難化?!
「前有測速照相」與「前有違規取締」不同嗎?
桃園地院法官在一起不服:
超速告發的交通違規裁決訴訟上,
認定兩者意義不一樣,
撤銷民眾的超速罰單。
桃園市古姓民眾103年間開車到宜蘭,
事後接到國道警察寄發的一張超速逕行舉發的罰單,
說他在國道3號高速公路25公里處的中和交流道附近,
時速109公里超過速限90公里,
被警員以移動式測速器測到超速。
古姓民眾不服,
認為一路看到的都是速限100公里,
而他的車速一直在110公里以下容許範圍內,
因此向桃園地院提起行政爭訟。
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警察隊回覆,
強調違規路段速限是90公里,
並設立有相關告示,
且在測速地點前方也有「前有違規取締」的標示牌。
安心駕駛, 最重要!
執政團隊是相輔相成,
盡力讓用路駕駛人平安的從甲地到乙地,…
而已!
審理法官錢建榮認為,
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
規定測速照相桿前方必須有「明顯標示」提醒,
當初立法也特別要求警方要預先提醒駕駛,
過去在測速照相桿前200公尺
都會標示「前有測速照相」的警告牌,
但後來卻變成「前有違規取締」。
警察機關雖認為此舉已盡告知駕駛的義務,
但法官認為兩者詞義不同,
明顯與立法目的不符。
網友說,
「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,
而是經驗」,適用法律不應只是形式上的邏輯而已,
而應更貼近人民與社會經驗。
所以判警方應撤銷該張超速罰單。
2016-01-01 :
老百姓上國道:首先是守交通規則,
開車按照速限,
執政團隊是相輔相成,
盡力讓用路駕駛人平安的從甲地到乙地,…
交通法規立法也特別要求警方要預先提醒駕駛,
過去在測速照相桿前200~500公尺前
都會標示「前有測速照相」的警告牌,
但後來卻變成「前有違規取締」。
警察機關雖認為此舉已盡告知駕駛的義務,
但法官認為兩者詞義不同,
明顯與立法目的不符。
馬總統執政團隊:
少數公僕: 難道是肚子裝石頭嗎啡?
食古難化?!
法令是標示「前有測速照相」的警告牌,
但後來卻變成「前有違規取締」。
難道是存心放詐?!
迷糊駕駛人落成凱" 歌 "?!
建議 內政部 高速公路 交通警察大隊
馬總統執政團隊:
依法執法:先豎立合法的標示竿:與取締之速限!!!
馬總統執政團隊:
莫將人民當提款ㄐ機!?
安心駕駛, 最重要!
法令是標示「前有測速照相」的警告牌,
但後來卻變成「前有違規取締」。
難道是存心放詐?!
迷糊駕駛人落成凱" 歌 "?!
執政團隊是相輔相成,
盡力讓用路駕駛人平安的從甲地到乙地,…
而已!
順暢:
是祈!
http://coanna0107ss.pixnet.net/blog/post/321334464
用智慧ㄚ~責任單位之公僕們,...
2016 03 02
資料摘錄自網路~ 謝謝 ~
(突發中心吳詠平/桃園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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